I. 出國就讀時為大二以上學生(含大二)
II. 外語能力優良且符合交換學校之要求
III. 學業、操性成績優良或有特殊表現
IV.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、社團活動及國際交流活動等
V. 在學學生歷年學業成績GPA平均達3.0(含)以上
|
B. 申請文件
I. 報名表
II. 歷年成績單(含班級名次)
III. 托福證明或英文能力證明
IV. 自傳
V. 推薦信
VI. 家長同意書
VII. 其他有利審查文件
|
C. 甄選程序
申請表經系、所主任推薦蓋章後,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學校研發處彙整,由研發處召開會議初審後決定口試名單,口試複審後公告錄取推薦名單。
|
D. 審查標準
I. 在校學業成績
II. 語文能力
III. 讀書計畫
IV. 其他有利審查
|
E. 錄取方式
依審查成績依序錄取,正取生因故出缺時,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。
|
F. 注意事項
I. 交換學生由本校甄選錄取推薦,入學許可由交換學校核定,若被交換學校拒絕入學者,即喪失交換生錄取資格。
II. 自行負擔生活費、保險費、簽證費等。��
III. 非因不可抗力之情事或未徵得雙方學校同意前,不得任意終止或提前結束交換計畫。
IV. 所有錄取同學皆需自行辦理申請簽證、選課、學分抵免、機票、機場接送及保險等個人事宜。
V. 因個人因素無法取得學生簽證者,錄取資格取消。
VI. 具役男身分同學須依法完成相關手續。��
VII. 出國前應先與所屬系所主管充分溝通學分抵免採認事宜,返國後,分抵免採認係依照本校規定辦理。若因學分抵免問題導致無法如期畢業者,需自行負擔後果。
|